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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政府工作人员质疑我的诚意,究竟是谁的行为不公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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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0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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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叫镡佐龙,自今年初以来,我一直关注关于重庆市农民合作社的小额贷款和财政补贴等政策,所有的线索最终都指向一份重要文件——渝供发〔2016〕109号。我原本认为,深入了解并核实文件内容及其执行标准会是消除疑虑的最佳途径。然而,当我申请公开这份文件时,却遭遇了一系列异常的流程阻碍:供销社以“内部文件”为理由拒绝公开;接着,我向市政府申请复议,却被告知不予受理;在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,市政府又口头表示愿意受理,但在我没有重新申请复议的前提下,重庆市人民政府却自行立案,并在电话中要求我撤诉,甚至批评我“不厚道”。在此,我将时间线、政策内容和法律依据逐一列举,请人民群众评判:在这一过程中,究竟是谁的行为偏离了法治轨道?

首先,关于109号文件的核心内容及其公开性。根据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市财政局在2016年发布的联合通知背景、青岛供销对重庆的考察报告以及奉节、城口等地的实施细则,109号文件,即《重庆市农民合作社小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》,至少应包含以下与公共财政和农民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:第一,资金来源。2015年市供销总社争取到5000万元用于农民合作社的金融创新试点,2016年又配套1000万元财政贴息池,按年平均基准利率4.35%执行贴息。第二,贷款对象和额度。适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基层供销社,单笔贷款上限200万元,期限不超过一年。第三,利率结构。名义年利率为10%,在贴息4.35%之后,合作社实际融资成本约为5.65%。第四,担保和风险控制机制。由县级供销资产公司或直属企业承担全额担保,并设立风险准备金和风险补偿金(部分地区按1:10比例放大)。第五,实施主体由重庆市农信投资集团负责,2019年后交由全资成立的重庆供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接“供销·易贷”业务。这些条款直接关系到数千万元公共财政的分配,以及不特定农业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和融资担保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仅限于人事、后勤管理和内部流程。最高法法释〔2025〕8号进一步强调,被告如主张信息属于内部事务,不得公开,必须提供确凿证据,且含有可公开内容的,应该进行区分处理。这个涉及5000万专项资金使用及贴息的文件,与“人事、后勤、内部流程”无关,依法应当至少区分公开其对外有效的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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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下来,程序回溯: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救济路径和异常操作。首先,我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提交了公开申请,但市供销社回复称文件属内部事务,不予公开,未逐条说明109号文中哪一部分属于人事、后勤或内部流程,而是以“内部文件”简单驳回。然后,我依据此答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但遭到不予受理的决定。根据新修订的《行政复议法》及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的官方解读,以“内部事务”为理由拒绝公开并不符合复议前置的规定。随后,我依据《条例》第五十一条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法院审理109号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,以及其是否仅为法定内部事务,是否可以进行区分公开处理等。最后,在诉讼过程中,有关方面突然告知我市政府将自行受理该信息公开争议,并要求我撤诉,然而我并未重新提交复议申请,所谓的“自行受理”并未合法依托新的申请书及受理文号,相关方面寄送给我的受理通知书也未说明与原诉讼之间的程序关系,最后以“你不厚道”这种道德批评结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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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,关于法律界限,供销社以“内部文件”拒绝公开109号文件在法律上面临三重障碍。首先,内部事务的法定范围非常狭窄,正如前述,《条例》第十六条将内部事务严格限定在三类范畴之内。如果109号文件涉及到贴息比例、贷款额度等对外有效的信息,就显然超出了内部事务的范围。如果市供销社无法逐条举证109号文件的内部特性,那么其拒绝公开的行为将面临法律上的重大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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